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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四个关键举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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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生猪养殖实际,要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应主要从生产养殖、动物移动、屠宰检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细节着手抓好落实。这四者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也是构成生猪养殖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关键,每一个因素和环节发生问题,都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

一、生产养殖

1.场址选择

猪场选址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场址应选在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处,坡度小于20°;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远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米以上,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活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1米以上,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建场;场址位于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位置。

2.规划布局

养殖场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粪便处理区应分开;生产区要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粪便处理区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净道和污道分开,互补交叉;兽医室、隔离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粪场等,应距离畜禽舍的下风向米以上;养殖场周围应有围墙,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有效屏障。

3.环境质量

①猪场要依据生产工艺流程实行种猪、仔猪、商品猪分阶段、分区域饲养,生产所需的消*设施、养殖设施、无害化设施齐全配套,特别是供热保温、通风换气、防暑降温等安全性能优良,能最大限度满足生产需要。

②畜禽场空气环境优良,缓冲区、场区、舍区的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浓度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如猪舍区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浓度日均值应分别低于2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1毫克/立方米。

③舍区生态环境质量能最大限度发挥畜禽健康高效生产的潜能,温度、湿度、风速、光照、噪声、清粪方式等符合不同生长阶段需求。仔猪、成猪温度分别达到27~32℃、15~20℃;风速分别0.4米/秒、1.0米/秒;猪舍湿度70%~75%。

4.持证上岗

猪场技术人员、工人均应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熟悉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依法经营、规范操作。工作人员禁止在场区内外互窜,应执行洗澡、消*、更衣制度,不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饰品带入车间,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穿工作鞋、戴口罩应成为员工工作行为规范。每年对员工进行至少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临时人员也应持健康证书上岗。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性肝炎、活动性结核、皮肤病等人员一律不准从事与养殖有关的工作。

5.投入品使用

①饲料及添加剂使用准则。具有饲料应有的色泽、嗅、味及组织形态特征,质地均匀;无发霉、变质、结块、虫蛀及异味、异臭、异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应是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产品;符合饲料质量标准规定,能够满足生猪生长发育、生产繁殖等营养需求,最大限度发挥生产潜力;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害虫、化学、物理、微生物或其他不期望物质的污染;使用药物添加剂时应执行剂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和其他需注意事项等。

②兽药使用准则。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兽药必须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兽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规条例;兽药必须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兽药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注册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兽药主要成分、含量、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兽药应在职业兽医师的指导下使用,切忌随意加大用量和改变使用方法;严格遵守规定的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疗程和注意事项;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必须用药时,在药物残留期间的生猪不应作为商品出售,应按规定停药;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一律禁止使用。

③猪场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应做好生产使用档案记录,并且保存2年以上。

6.疫病控制

①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及周边地区疫病流行状况,选择性做好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乙型脑炎、猪丹*、猪囊尾蚴病、猪旋毛虫病、猪链球菌病、伪狂犬病、布病和结核病。

②猪场应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场能疫病控制计划,隔离并淘汰病猪,逐步消灭疫病。

③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向县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报告;确诊发生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疫病时,猪场应配合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发生疫情的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

④发生传染病时,养殖场应对发病猪群及饲养场所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消*,病死猪或淘汰猪按生物安全处理规范进行处置。

二、动物移动

1.生产隔离

①引种隔离。引进生猪应做好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结核病和布病监测,减少输入性疫源引发的生产损失。引入种猪在隔离期间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应及时采取扑杀,发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结核病、布病应采取清群净化,并对猪场进行彻底清洗消*。假定健康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未接触过其他偶蹄动物,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并隔离饲养观察15天以上,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坚决杜绝引入性疫病传播。

②病猪隔离猪场一旦发生疾病,尽快将病猪移至病猪隔离室,请职业兽医师诊断治疗,如疑是传染病应经实验室诊断,确认后对同群猪扑杀,健康猪紧急注射疫苗,并对猪舍区进行每天1次消*。

③落实消*制度。每3~5天应对猪舍或带猪消*1次,每15天对猪舍周围进行消*1次,每月对猪场区及排污渠道进行1次大消*,阻断传播途径。

2.生猪转群

无论隔离舍、公猪舍、后备舍、妊娠舍、分娩舍、保育舍、育肥舍存栏猪,均应做到同进同出,并在转群前,对空舍做好全面消*,在寒冷季节应提前2~3天做好猪舍预热。对转出猪群空舍,认真清扫、冲洗、维修和消*,迎接下批次猪群转入。

3.出栏检疫

商品猪出售时,应在屠宰前6小时向官方兽医申报产地检疫,现场检查猪的个体、群体健康状况,耳标佩戴情况,查验生产记录档案,特别是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休药期执行到位情况,抽查尿检“瘦肉精”,确保动物养殖源头安全。检查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车辆运输工具消*证明,严把出场关。

三、屠宰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厂必须进行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主要检疫病种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等。

1.入厂检疫

查验入厂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临床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合格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厂方必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

2.宰前检查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GB等有关规定处理。

②发现有猪丹*、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GB有关规定处理。

③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④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GB有关规定处理。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监督厂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内脏检查,主要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4.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厂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四、废弃物处理

猪场废弃物包括猪粪、尿液、污水,病死猪、医疗残物和垃圾,均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切断病原微生物传播载体,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满足生产条件和能力。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1.畜禽粪便和污水

畜禽粪便、污水处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提倡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立方米)×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每头猪日粪污产生量0.01(立方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禁止直接将粪渣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

2.病死猪处理

应根据饲养规模、经济投入、利用价值,选择掩埋、焚烧、堆肥发酵、化制等途径,消灭传染源。

3.医疗及生活垃圾处理

采用袋化或化学药物消*浸泡处理,包括废气疫苗、疫苗包装瓶、一次性注射器等。生活垃圾多采用发酵、填埋等途径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在养殖场或公共区域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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